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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7日星期二

[转载]消费税GST篇(大马)~消(4):读懂消费税内的供应地点 (Place of Supply)与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最近上了一个课程,其中一名消费税总监基于关税局每天都接到数以万计的电话、信件或电邮询问,而向会场的出席者大吐苦水说:“你怎么能指望关税局每天去接听你们所有的电话、信件或电子邮件咨询,而我们却面临人手不足的窘境。“
我可以理解关税局的压力,然而那可是你们的责任啊。
当大部分会计师,甚至是税务顾问都要持续不断的上课程,然后再漏夜苦读,才稍微对消费税有些认识,可想而知,一般的人并不了解消费税是可以理喻的。
因此亲自打电话、又或者通过写信或电子邮件去关税局询问,这不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吗?
即使你没有从商,只是一个消费者,也务必要对消费税有所了解,因为日后它跟影子一样,与我们形影不离。
在消费时,我们懂得自己的权限,除了希望能看得懂商家们所开出来的征税发票 (Tax Invoice)是合理及正当之外,也希望能够鉴定商家们的身份是不是应课税人士 (Taxable Person)。
想要对消费税有基本的了解,为了避免人云亦云,首先就是要知道其由来,这在消费税系列(1)『消(1):马来西亚消费税的起源』中有提及。
然后,要知道消费税具有那些基本要素 (Basic elements of GST)?
这在消费税系列(2)『消(2): 什么是消费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简称GST)?』中开始提及,其范围及征收 (Scope and Charge),那就是:
1. 应课税人士 (taxable person);
2. 马来西亚 (Malaysia) ;
3. 进行生意的当儿 (in the course or furtherance of business);
4. 供应应课税货物或服务 (taxable supply);
5. 所有进口至马来西亚的任何货物 (Imported goods)
我讲解了“应课税人士 ”(taxable person),那就是指在消费税法令下,已经注册或需要进行注册的“人”。
而那个”人“包括:一个人、个人经营、合伙经营、有限公司、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或法定机关、法定机构、协会、俱乐部、职工会、合作社、信托机构及任何商业注册及非商业注册的机构、组织或团体。
看来,尽善尽美包罗万象,就只差外星人而已。
随后在消费税系列(3)『消(3):马来西亚消费税内的供应 (Supply)与生意 (Business)的解读』中,再进行了补充,针对供应 (Supply) 与生意 (Business) 的做出解读,如果你是生意人,你务必要读。
当你无可否认的是住在“马来西亚” (Malaysia),并且也不容置疑的是一个“人” (Person),那么你接下来一定要知道:
1. 你所从事又或者在进行的,算不算是一门生意 (Business) ?
2. 你所提供的商品 (Goods) 或服务 (Services) 算不算是一项供应?
商品的释义 (Interpretation):
在马来西亚,任何形式的流动资产或不动产,除了金钱和其他国家的货币。
(any kind of movable or immovable property except money in circulation as currency in Malaysia and other countries)。
服务的释义 (Interpretation):
指任何已完成或即将要完成的事务,包括任何权利的授予、转让或放弃,或提供任何设备或利益的使用,唯不包含货物或金钱的供应。
(anything done or to be done including the granting, assignment or surrender of any right or the making available of any facility or advantage but excluding goods or money)。
当确定了自己是在从事一门生意,而且所提供的也被归纳为应课税商品或服务 (Taxable Supplyof Goods and Services),那么接下来三大要去衡量的要素为:
1. 供应地点 (Place of Supply);
2. 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3. 供应价值 (Value of Supply)。
1. 供应地点 (Place of Supply)
要确定供应是否是在马来西亚 (To determine whether a supply is made in Malaysia or not),因为商品的供应和服务的供应有着不同的条例 (Different rules for supply of goods and supply of services)。
对于商品而言,首先一个商品要判定究竟是在马来西亚供应,还是在国外供应。
视为在马来西亚提供的商品 (Goods treated as supplied in Malaysia):
上图2014年消费法令第12条(2),举例子:从吉隆坡到新山,又或者从古晋到槟城。
上图2014年消费法令第12条(3),举例子:从吉隆坡到新加坡、从古晋到香港。
视为在马来西亚境外提供的商品 (Goods treated as supplied outside Malaysia):
上图2014年消费法令第12条(2),举例子:从台湾到香港、从中国到美国。
上图2014年消费法令第12条(3),举例子:从新加坡到新山、从泰国到吉兰丹。
至于服务方面,2014年消费法令第12条(4)指出,一项服务的供应必须被视为 (Services deemed as made ):
1. 在马来西亚供应,如果供应商属于马来西亚 (In Malaysia, if the supplier belongs in Malaysia);
2. 在另一个国家,如果供应商属于其他国家 (In another country if the supplier belongs in the other country)。
那要如何鉴定该服务供应商是属于马来西亚还是马来西亚以外的其他国家呢?
2014年消费法令第14条(1):
服务供应商必须被视为属于一个国家,如果:
1. 他在该国有一个生意机构或固定机构,而其他地方没有 (he has in that country a business establishment or fixed establishment and no establishment elsewhere);
2. 他在任何其他国家没有生意机构或固定机构,但他的经常住处是在该国家 (he has no such establishment in any country, but his usual place of residence is in that country);或者
3. 他在该国和其他地方有生意机构或固定机构,而最直接与该服务供应商有关的机构是在该国 (he has such establishments both in that country and elsewhere, and his establishment which is most directly concerned with the supply is in that country)。
下图列出几个潜在的组合,供参考:
2014年消费法令第14条(2):生意机构 (business establishmen) 指总行或业务的主要大本营;固定机构 (fixed establishment)则指分行或代理 (Branch or Agency)。
经常住处 (Usual place of residence):
1. 对个人来说,就是他经常居住的地方;
2. 对于有限公司,就是其行政中心所在地 (the place where centre of administration is located);
3. 对于有限公司,就是其注册地或依法成立地 – 注册地址 (the place of incorporation or legally constituted – Registered office)。
2. 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识别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是为了判定什么时候必须征消费税 ,并列入消费税报表。
同样的,商品与服务的供应,先有着不同的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鉴定方式。
对于商品供应,2014年消费法令第11条(2):
1. 在该商品移(送)走时,如果该商品需要被移(送)走 (the time when goods are removed) ;
2. 如果该商品不需要被移(送)走,但是已经却已经准备好了(the time when goods are made available);
至于服务供应的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则是服务完成后 (when the services are performed) 。
根据21天条规,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必须在完成供应后的21天内发出,而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当天就是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下图显示了,2014年10月4日是商品和服务供应的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必须在21天内开出。
根据21天条规,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必须在完成供应后的21天内发出,可是一般上会有以下几种情形产生:
1. 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与收到付款、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日落在同一天
举例:
1月1日,接到订单、商品送出,或服务完成、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收到客户付款。
那么1月1日成为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2. 商品或服务在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后的21天内,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在21天内的任何一天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当天会被视为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参考下图:
2016年1月1日,签署合约;
2016年3月20日,商品送出,或服务完成;
2016年4月9日,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2016年7月10日,收到付款。
在这个例子,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是2016年4月9日,也就是在商品送出,或服务完成(2016年3月20日)后21天内,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制造商在2015年5月24日销售1000双鞋给零售商,总共10,600令吉(包含总共600令吉的6%消费税)。
在2015年5月30日,制造商收到部分款项,总共1000令吉。
制造商在2015年6月10日才开出总共10,600令吉的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
虽然在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前,已经收到部分款项,但是由于他是在完成供应后的21天期限内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因此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是2015年6月10日。
3. 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前,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或收到付款
倘若在商品或服务供应前,已经发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或已经收到客户的付款 (Payment),那么该项供应的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将以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或客户付款视何者为先为完成。
此时, 2014年消费法令第11条(4):
第11条(2)内所陈述的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条例,则不被采用。
举例:
制造商同意供应10,000双鞋给零售商,合同价格为100,000令吉和6%的消费税总共6,000令吉。
在制造商提供鞋子给零售商前,他向零售商收取30%的订金款项。
此款项将触发消费税机制,当制造商收到零售商的付款时,必须征收消费税。
参考下图,这个例子是付款或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日期比基本征税点早 (payment or invoice before Basic Tax Point):
1月1日,收到订单;
3月20日,收到客户付款;
4月9日,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5月10日,商品送出,或服务完成。
在这个例子当中,虽然5月10日商品才送出 (或服务完成),可是却早在3月20日已经收到付款,因此3月20日将被视为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在这个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前,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或收到付款的情况下,其实还延伸出几种可能性:
1. 在收款前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被视为当日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举例:
2015年5月10日: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2015年5月14日:收到款项
2015年5月20日:完成供应
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2015年5月10日,缴付消费税全额
2. 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当天,同时收到部分款项
当天被视为当日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所以的销项税 (Output Tax) 必须缴付。
举例:
2015年5月10日: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2015年5月10日:收到部分款项
2015年5月20日:完成供应
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2015年5月10日,缴付消费税全额
3. 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前,收到部分款项
此时,会有两个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一个是收到部分款项之日,另一个是开出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当天。
举例:
2015年5月10日:收到部分款项
2015年5月14日: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2015年5月20日:完成供应
第一个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2015年5月10日,缴付该收到的部分款项的消费税
第二个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2015年5月14日,缴付剩余款项的消费税
4. 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前,收到全部款项
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被视为当日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举例:
2015年5月10日:收到全部款项
2015年5月14日: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2015年5月20日:完成供应
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2015年5月10日,缴付消费税全额
5. 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前,收到全部款项,可是却分开多次
不同的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被视为当日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因此会出现多个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就看有多少个付款。
举例:
2015年5月10日:收到全部款项
2015年5月12日:收到剩余款项
2015年5月14日: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2015年5月20日:完成供应
第一个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2015年5月10日,缴付该收到的部分款项的消费税
第二个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2015年5月12日,缴付剩余款项的消费税
4. 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后的21天内,没有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下图为例:
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2015年7月18日,商品移(送)出或服务完成。
21天内,也就是在2015年8月8日前,需要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不过,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却拖至2015年8月20日才正式开出。
此时,2015年7月18日将会被视为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2014年消费法令第11条(6):在一个纳税人作出书面请求后,总监可能会改变该供应的时间。(On the request made in writing by a taxable person, the DG may alter the time at which supplies are ma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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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http://www.leinvest.com/ch/xiao-4-du-dong-xiao-fei-shui-nei-di-gong-ying-di-dian-place-of-supply-yu-gong-ying-shi-jian-time-of-supply.html#.VRp1OvxJ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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