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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1日星期二

[转载]消费税GST篇(大马)~消(11):消费税之直销业







直销行业一再强调的财务自由的梦想,让不少专业人士也加入直销行列,
将直销当做自己的小生意经营,为自己带来更多的收入。

我以前参与过不少直销公司,我曾经独自一人就这样乘搭火车、巴士往
来吉隆坡和新加坡一段日子。

之所以会参与,主要是因为家境不好,希望通过从事直销,改变改善家
庭财务状况。

(后来,我发现这口饭不是想象中的容易吃,于是又离开了。)



直销行业始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由美国开始盛行,随后该领域
版图逐渐扩至其他国家如拉丁美洲,并进一步渗透至亚洲市场。

直销领域在2012年,全年总销售额1668亿7600万美元(约5230亿令吉),
按年扬升5.4%,显示全球直销领域增长依然旺盛。

当中马来西亚的直销领域销售额写下46.67亿美元(约144亿令吉),
按年成长7%,成长速度傲视其他领域,在全球排名第8,亚洲区域排名第四。














什么是“直销”?

根据欧洲直销协会的定义:直销公司(Direct Selling Company,DSC)
的消费产品及服务,透过人与人的接触方式直接分销或批发。

大型厂商无须雇用销售人员,可以透过直销模式,让直销商透过个人的
人脉及销售能力,将产品卖出。

它不依赖于产品广告,固定零售网点或直接邮寄,而是靠直销商主动积
极寻找潜在客户,而不是等待客户上门,他们的业绩直接影响收入,
某种程度偏向于自雇人士。

对于厂商,他们不用每个月承担固定的销售人力成本,从而减少很多行
政及销售上的开销。


由于直销是零售活动的一部分,关税局的直销行业指南需要与零售指南
(Retailing Guide)、消费税一般指南(GST General Guide)和税务
发票和纪录储备手册(Guide on Tax Invoice and Records Keeping)
一起参阅。

没有注册的直销公司(Direct Selling Company,DSC)、直销商
(Distributor)、配货商(stockist),则不能征收消费税,与此同时他们
也不能向关税局索回进项税(Input Tax)回扣。

只要是供应应课税商品(Taxable Goods),所有的直销公司(Direct 
Selling Company,DSC)、直销商(Distributor)、配货商(stockist)
若符合条件,都必须要注册消费税户口,并征收消费税。

所征收的消费税,称为销项税(Output Tax)。

至于他们向供应商采购时所支付的消费税,称为进项税(Input Tax)。

他们必须在征税期后,呈报上去给关税局,同时交付净销项税或索回净
进项税。



















如果大型厂商有注册消费税户口,那么它在供应产品给直销公司
(Direct Selling Company,DSC)时,需要征收消费税。

有注册消费税户口的直销公司(Direct Selling Company,DSC)
在售卖有关产品给直销商(Distributor)或配货商(stockist)时,
也需要征收消费税。

有注册消费税户口的直销商(Distributor)或配货商(stockist)
在销售时有关产品给客户时,也同样需要征收消费税。

















在这里,消费税是根据该产品的价值施予征收。

如果该商品是使用建议零售价(recommended retail price,RRP)提供,
那么消费税是根据建议零售价征收。

不过,在马来西亚直销行业内,最常见的是,直销商(Distributor)或
配货商(stockist)并没有根据直销公司的建议零售价(recommended
 retail price,RRP)销售产品。

在这个情形下,消费税是以成交价格征收,当然首要条件是成交价格必
须正常、公允(at arm’s length.)。


















假设直销公司向厂商订购某产品如下:

产品:A
数量:1000件
价值:每件64令吉

消费税为3840令吉,对厂商而言,这是销项税,对直销公司而言,
这是进项税。














假设直销公司将A产品卖给直销商(Distributor)或配货商(stockist)如下:

产品:A
数量:500件
价值:每件76.80令吉(假设赚个20%,即:64 * 120%)

消费税为2304令吉,对直销公司而言,这是销项税,对直销商(Distributor)或配货商(stockist)而言,这是进项税。














假设直销商(Distributor)或配货商(stockist)按照建议零售价
(recommended retail price,RRP)售卖产品给客户如下:

产品:A
数量:2件
价值:每件93.60令吉(包含消费税)

此时,可以看到在计算消费税时,有一些不一样。

因为直销公司的产品目录一般都会为直销商(Distributor)或配货商
(stockist)提供了建议零售价(recommended retail price,RRP)。

我之前说过,以后,任何的标价,都必须包含消费税(如何标价,

因此,这两件产品总共直销商(Distributor)或配货商(stockist)
只能跟客户收取187令吉20仙。

他们不能再向客户讨消费税,也不需要征收。

经计算后,得出消费税为10令吉59仙,对直销商(Distributor)或
配货商(stockist)而言,这是销项税。

对客户而言,这只是一个消费税(因为他们不能在索回了,因此也
不算是什么进项税)。
















假设直销商(Distributor)或配货商(stockist)没有按照建议零售价
(recommended retail price,RRP)售卖产品给客户如下:

产品:A
数量:2件
价值:每件83.20令吉(包含消费税)

经计算后,得出消费税为9令吉42仙,对直销商(Distributor)或配货商
(stockist)而言,这是销项税。

对客户而言,这只是一个消费税(因为他们不能在索回了,因此也不算
是什么进项税)。


入会费

下次我们被邀请出席直销公司的展示计划说明会时,如果听了后很兴奋,当场马上填写表格加入。

直销公司通常会收取入会费,这主要包括培训资料,销售援助或展示工具包。

这笔入会费费用是需要征收标准税率的消费税。



奖励积分,优惠券(Bonus point, Redemption Coupon )

直销公司为直销商(Distributor)或配货商(stockist)或会员所发出的奖励积分,优惠券(Bonus point, Redemption Coupon ),是不在消费税范围内,因此不需要征收消费税。

不过,当他们拿这些奖励积分或优惠券去换取产品时,该产品需要征收消费税。

下图显示了,一样产品不管是:

1. 以130令吉购买;
2. 以3个奖励积分 + 69令吉90仙购买;
3. 以20个优惠券 + 35令吉90仙购买;或
4. 以60个优惠券换取。

经计算后,得出消费税为7令吉36仙。

怎样算的呢?

就是 RM 130.00 * 6/106


折扣(Discount)

有时候,直销商(Distributor)或配货商(stockist)可能会提供折扣给顾客,以推销他的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税是根据折扣后的价值而计算。

假设一个106令吉(含消费税)的产品,直销商(Distributor)或配货商(stockist)提供10%的折扣,那么消费税的计算如下:



成就表彰(Recognition for Achievement)

直销公司经常会做出成就表彰奖,即:海外旅游、电视机、智能手机、梦想汽车等,以表扬业绩特出的直销商(Distributor)或配货商(stockist),这些都需要征收标准税率的消费税的哦。

如果在同一年内表扬同一个人的奖励是商品(比如:电视机、智能手机、梦想汽车等),而有关商品的价值超过500令吉,直销公司必须呈报有关消费税。


这笔消费税对直销公司而言,是销项税。

然而,直销公司随后也可以对购买该商品的进项税索取回扣。



在年度晚宴上,直销公司为了表扬钻石直系直销商查理仔,于是提供了:

1. 一个价值5000令吉的热浪岛旅游配套;
2. 一个价值7000令吉(包含消费税)的家庭智能电视机。

在消费税事宜,直销公司该如何处理?

1. 一个价值5000令吉的热浪岛旅游配套

不需要呈报消费税,因为旅游配套不是一项商品,它属于是一项服务,没有对价(Consideration)的服务提供,是不必征收消费税的。


2. 一个价值7000令吉(包含消费税)的家庭智能电视机

由于家庭智能电视机是一项商品,而且价值7000令吉,因此,直销公司需要呈报有关的消费税如下:

= RM 7000 * 6/106
= RM 396.22


样品

样品的提供是不需要征收消费税的,如果满足以下条件:

1. 样品必须盖章表明“样本而已,非卖品”;

2. 样品必须很容易从商业产品中区分;

3. 样品是为了推广有关产品而送出的;

4. 不管是供应商还是零售商,都没有向有关样本征收消费税。



搭配商品(Tie–In Goods)

如果客户购买搭配的商品,搭配商品的价值将被视为已经含在主要商品的价格上。

假设客户以3000令吉(含消费税)每购买一台净水器,就能够获得价值200令吉的滤芯。

直销商(Distributor)或配货商(stockist)必须呈报消费税如下:

= RM 3000 * 6/106

= RM 169.81

直销商(Distributor)或配货商(stockist)是 可以索取有关的进项税。



参加直销行业一段日子后,发现所谓的梦想原来是遥不可及的,决定从此退出,好好的重回工作岗位。

目前,大部分直销公司都有着一个会员退出的政策,那就是可以将剩余的产品卖回去给直销公司,而直销公司一般上也会收取一个手续费。

如果有关直销商(Distributor)或配货商(stockist)没有注册消费税户口,那么在将手上的商品售卖回直销公司之际,就不需要征收消费税。

反之亦然,就是要征收,下图为例。

有关直销商(Distributor)或配货商(stockist)必须开出一张税务发票给直销公司。


如果有关直销公司针对516令吉22仙而向有关直销商(Distributor)或配货商(stockist)征收10%的手续费,也就是51令吉62仙,就必须计算消费税如下:


问题来了,大部分直销公司都会针对直销商(Distributor)或配货商(stockist)的销售额而支付佣金(commission),怎样处理?

同样的,佣金是需要征收消费税的。



直销商(Distributor)或配货商(stockist)的年度应课税营业额只要超过50万令吉,他就得去注册消费税户口。

假设查理仔除了从事直销行业,同时也有店屋租金,他一年的营业额如下图。

在这个情况下,查理仔是需要注册消费税户口的,因为他的年度应课税营业额总共776000令吉。

假设查理仔很勤劳,随后又加入另一家直销公司,销售减肥套餐。

那么,他还需要在注册消费税户口吗?

答案是:不需要。

他可以用现有的消费税识别编号。


资料来源:http://klsecompany.blogspot.com/2014/1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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