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费税系列的上一篇文章『消(4):读懂消费税内的供应地点 (Place of Supply)与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中提到了三大要去衡量的要素为:
1. 供应地点 (Place of Supply);
2. 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3. 供应价值 (Value of Supply)。
我用很长的篇幅谈了供应地点 (Place of Supply)和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关于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今天会再做些补充,首先是关于寄售商品 (consignment goods)。
寄售,顾名思义,就是商人(脱售商,Consignor)委托代理(承销商,Consignee)帮忙销售自己的产品的意思,是现在常见的其中一种生意模式。
这种交易方式可以说是对交易的各方都有好处,它的特点是:寄售是先送货 (Goods Delivered)、后成交 (Confirmed Sale) 的贸易方式。
商人(脱售商,Consignor)与代理(承销商,Consignee)之间是委托代销关系。
寄售(consignment)不是出售,在代理(承销商,Consignee)未将商品出售以前,商品的所有权仍属商人(脱售商,Consignor)。
1. 商人送货 (Goods Delivered)至代理商处;
2. 商品被摆放在代理商柜台或货仓;
3. 商品被成交 (Confirmed Sale);
4. 代理商开出销售接单 (Statement of Sales);
5. 商人收到代理商开出的销售接单 (Statement of Sales)。
在这种情形下,究竟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点是在哪一个阶段?
判定方式有别于一般的
此时,就需要参阅2014年消费法令第11条(2)(c),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必须依据下列情形,视何者为先:
1. 代理商在商品销售后,开出销售接单 (Statement of Sales);
2. 在将该商品送至代理商处的12个月后。
商人在上述(1)或(2)之间,视何者为先,然后在21天内,开出税务发票(Tax Invoice),当天也就成了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举例(参考下图):
5/9/2015:商人送货 (Goods Delivered)至代理商处;
1/1/2016:商品被成交 (Confirmed Sale);
30/1/2016:代理商开出销售接单 (Statement of Sales);
1/2/2016:商人收到代理商开出的销售接单 (Statement of Sales)。
在这个例子当中,商品在2015年9月5日送至代理商处,12个月后是2016年9月4日,基于代理商在2016年1月30日(商品在2016年1月1日被售出)就已经开出销售接单 (Statement of Sales),因此这一天成了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21天内,商人必须开出税务发票(Tax Invoice)。
假设商人在2016年2月14日开出税务发票(Tax Invoice)给代理商,那么2016年2月14日就成了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举例(参考下图):
3/6/2015:商人和代理商双方签署合约;
13/7/2015:商人送货 (Goods Delivered)至代理商处;
13/7/2016:过了12个月期限;
5/9/2016:商品被成交 (Confirmed Sale)。
在这个情形之下,代理商何时开出销售接单 (Statement of Sales)已经不重要了,因为已经过了12个月的期限。
2016年7月13日,被鉴定为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并且商人需要在当天开出税务发票(Tax Invoice)给代理商,当天也成了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
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和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这两个词汇不断的出现,究竟它们是什么来的?又有什么区别?
简单来说:
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商品或服务何时被提供?
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商品或服务何时须征消费税?
是啊,因为在消费税体制下,最重要最关键的就是:
居然商家们只是帮关税局代征收消费税,那么什么时候需要结算呢?
也就是说,什么时候该向关税局呈报,并缴交消费税(如果是销项税 (Output Tax)比进项税 (Input Tax) 多)。
根据商家们的年度营业额,征税期 (Taxable Period) 分为每个月以及每三个月呈报一次,其条件如下:
1. 年度营业额在500万令吉以下:每3个月
2. 年度营业额在500万令吉以上:每个月
2. 年度营业额在500万令吉以上:每个月
在每一个征税期的后一个月内的最后一天前,消费税注册商家们必须将手上的消费税呈报给关税局。
下图显示了年度营业额在500万令吉以上的商家们,必须每个月呈交消费税。
12月是征税期 (Taxable Period) ,而12月内将会有很多的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在每一个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都必须征收消费税。
而在这个月内所有消费税的总和,必须在征税期 (Taxable Period)下一个月,也就是1月31日前缴交;以此类推。
下图显示了年度营业额在500万令吉以下的商家们,必须每三个月呈交消费税。
1月至3月是征税期 (Taxable Period) ,而1月至3月这段期间内将会有很多的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在每一个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都必须征收消费税。
而在这三个月内所有消费税的总和,必须在征税期 (Taxable Period)下一个月,也就是4月30日前缴交;以此类推。
大家必须注意的是,商家在商品或服务满足了基本征税点 (Basic Tax Point)条件后,无论是否收到客户的付款 (Payment),都必须要在征税期的后一个月内最后一天前呈报并交付消费税给关税局。
可是,在这个商场上,客户拖欠付款比比皆是。
有的商家甚至是以提供比竞争对手更长的信贷期限 (Credit Term) 在红海中厮杀,抢客户。
可想而知,关税局并不会理会这么多,总而言之,征税期 (Taxable Period) 后的一个月内,就必须上缴消费税,这势必对商家们的现金流 (Cash Flow) 产生一定的影响。
商家们,可要小心不知不觉跌入消费税陷阱哦!
当然,关税局还是有理性和人情味的,一旦客户拖欠超过6个月,商家可以向关税局呈报“坏账减免”(有条件需要满足的)。
针对一些对价的商品或服务供应,如果全部或部分是需要周期性、不定期或在完成后才能够鉴定或付款(Supply of goods or services for a consideration the whole or part of which is determined or payable periodically, or from time to time, or at the end of any period),在这些特殊情况下,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又会有所不同。
举个例子:建筑业,一场工程是需要耗上一段时间才能竣工的,在每一个阶段,建筑商会根据工程进度而提出进度索款(progress claim)。
此时,就得看看有没有工程完工证书 (Certificate of Work Done)。
如果没有工程完工证书 (Certificate of Work Done),下列视何者为先:
1. 收到付款 (Payment is received by the supplier where consideration is wholly in money);或
2. 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is issued by the supplier)。
如果有工程完工证书 (Certificate of Work Done),下列视何者为先:
1. 收到付款 (Payment is received by the supplier where consideration is wholly in money);
2. 开出税务发票 (Tax invoice is issued by the supplier);或
3. 完工证书的日期,如果税务发票 (Tax invoice)过了完工证书后21天才开出(The date of issuance of certificate of work done if no tax invoice is issued within 21 days of the date of certificate of work done)
还记得零利率有哪些种类吗?
基本上,几乎所有出口的商品或服务都属于零关税率。
出口的商品或服务虽然不需要征收消费税,不过出口商却可以索回进项税 (Input Tax)。
虽然供应阶段无需征收销项税(Output Tax),但这名出口商还是需要为他业务上其他的开销缴付进项税,比如:租金、水电费等等,然而可以说是相当的少。
在这个情况之下,该出口商也许会面对现金流压力。
还有,所有进口的商品或服务(关于进口服务,有些比较特殊的情形,容日后有机会再解说),在进口时都需要被征收消费税,这对入口商而言,也同样会面对现金流压力。
有鉴于此,关税局推出了五个特别方案,以减轻业者现金流负担。
这五个方案是:
1. 核定外包制造商方案(Approved Toll Manufacturer Scheme, ATMS);
2. 仓库方案(Warehousing Scheme);
3. 核定贸易商方案(Approved Trader Scheme,ATS);
4. 核定珠宝商方案(Approved Jeweller Scheme, AJS);
5. 固定税率方案(Flat Rate Scheme,FRS)。
1. 核定外包制造商方案 (Approved Toll Manufacturer Scheme)
这项方案是提供给为海外公司提供供应的本地外包制造商(Toll Manufacturer)申请。
一般的情形是本地外包制造商(Toll Manufacturer)会将改良或所生产的供应(商品)运送回给海外的委托人(客户),这将被视为是一项出口,因此向海外委托人(客户)无需征收消费税。
然而,有些时候,本地外包制造商(Toll Manufacturer)代表海外委托人(客户)将所生产的商品运送到海外委托人(客户)的本地客户手中,在这种情形下,将被视为海外公司对本地的一项供应,此时必须征收消费税。
本地外包制造商(Toll Manufacturer)可以向关税局申请,展延缴付进口货品消费税,进行外包制造商活动完成后,本地外包制造商(Toll Manufacturer)代表海外公司交付货品给本地顾客时,由接货者则以“接收人自行报税(Recipient Self-Accounting)”的方式,缴付消费税。
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视下列情况何者为先:
1. 对该供应做出付款时 (Payment in respect of supply is made);
2. 当接货人 (Recipient) 接获一张有关该供应的发票时 (The recipient receives an invoice relating to the supply)。
同时,由海外业者提供,供应给本地外包制造商的原料及组件被视为零税率供应。
下图显示,(3)及(5)分别都是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验证的条件之一。
2. 仓库方案(Warehousing Scheme)
所有入口的商品,都需要征收消费税,这项方案主要是给入口商申请。
凡是入口的商品若储存在仓库,又或者是从一个仓库移至到另一个仓库储存,入口商可申请仓库方案(Warehousing Scheme),并展延缴付消费税。
然而,一旦有关商品从仓库移出到本地市场(或称为“最后供应”,last of such supplies)后,就必须征收标准税率的消费税;不过如果有关商品是出口至海外,则是零税率。
一旦有关商品从仓库移出到市场,将被视为在关税点(Duty Point)发生。
在仓库方案(Warehousing Scheme)下,任何人士都不能将有关商品移出,除非:
1. 已经缴付消费税及关税(Duty);
2. 如果该商品是储存在关税局货仓或认可仓库,关税局总监允许从一个仓库移到另一个关税局货仓或认可仓库;
3. 关税局总监批准,重新从马来西亚出口。
3. 核定贸易商方案(Approved Trader Scheme,ATS)
举凡商品在进口点就需要被征收关税及消费税。
为了减轻业者现金流的负担,在此方案下,任何注册成为核定贸易商方案的应课税人士 (Taxable Person) ,将被允许在进口商品的进口点(point of importation)展延缴付消费税。
不过,他们仍然必须把在特定征税期 (Taxable Period)内的所有进口商品应缴付的消费税累积起来,在下一个课税期呈报。
4. 核定珠宝商方案(Approved Jeweller Scheme, AJS)
虽然黄金的价格,最近这一段时间走入熊市,然而众所周知,珠宝生产的贵重金属原料依然需要投入高成本。
珠宝的销售速度则因为其昂贵的价格而缓慢,无形中造成珠宝商在生产的过程中,必须承担很高的进项税 (Input Tax),而他们通过销售所取得的销项税 (Output Tax) 则远远不及进项税 (Input Tax)的速度。
一方面,需要缴付很高的进项税 (Input Tax),另一方面则不是很高的销项税 (Output Tax) ,这将有可能会导致珠宝商面对严重的现金流问题。
为了减轻珠宝商所面对的这个问题,关税局提出了此方案,凡是经批准的业者,将享有优惠:
1. 贵重金属将被归纳为无视供应 (Disregarded Supply) 类别,原料供应商将不必向珠宝生产商征收消费税;
2. 珠宝商将以“接收人自行报税(Recipient Self-Accounting)”的方式,缴付消费税。
也就是说,在此方案下,原料供应商在为本地珠宝生产商提供原料时:
1. 他必须向珠宝生产商赋予消费税,但是却不需要呈报(只是赋予,却没收取);
2. 珠宝生产商不需要缴付该消费税,不过必须呈报。
当贵重金属制造成成品后,并作为珠宝销售到本地市场后,核定珠宝商才会为进项税 (Input Tax) 进账;如果制成成品后直接出口,则是零利率。
对于贵重金属的定义,在消费税条例下:
1. 含至少99.5%纯度的金;
2. 含至少99.9%纯度的银;
3. 含至少99%纯度的铂金。
2. 含至少99.9%纯度的银;
3. 含至少99%纯度的铂金。
珠宝在此条例下,没有被定义,将包含由贵重金属所制成、安装、或镶了宝石或仿宝石,而且具有很高的经济或商业价值。
5. 固定税率方案(Flat Rate Scheme,FRS)
这个方案是允许某些特定领域(比如农业),在无法索取进项税 (Input Tax) 的情况下,获得某种形式的补偿或回扣(即使他们并没有注册消费税户口),以减轻业者的负担。
经批准的农民,将可以统一收取固定税率。
农民所收取的固定税率消费税,将无需呈报,也就是该固定税率的消费税会进入农民自己的口袋。
有鉴于此,农民不得要求进项税回扣。
买家可以申请支付给农民的进项税回扣,不过必须要有发票做为证据。
为了促进本地旅游业以及旅游消费,还有另一种方案,叫做旅客退税方案 (Tourist Refund Scheme, TRS)。
毕竟这个方案是提供给海外游客,它好像跟我们没有什么切身的关系哩。
但是,身为商家,我们的客户有可能会是旅客;身为一般平民百姓,我们的海外朋友也可能会来马来西亚旅游,万一他们问起,我们至少可以提供一些基本的讯息给他们。
关于这,日后若有机会,再探讨,今天就不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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