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8日
沙里尔惹法说,他在2006年6月14日中午12时,即事发前的时段在家观赏三级片,突然「性致勃勃」,便致电一名他之前认识的毒友(称为「伟」,Wayne),想找女子与他进行性交易。
他说,当时他向该名毒友表明希望可找到一名年龄20岁左右,以及非巫裔的女子来寻欢。
他指出,当天下午大约3时,该名毒友通知被告,下午5时在事发地点与死者相约,死者以350令吉与他换取性酬劳。
被告表示,他与死者发生性行为时並没有戴安全套,在高潮前赶紧把性器官拔出,当时感觉已射精,可能精液也流到死者的肛门。
他也说,两人发生性关係时只脱下裤子,没有脱衣。
他形容,整个过程大约有5分钟时间,之后在隔天才从报章上获知死者的死讯,当时他不以为意,因为凶手並非是他。
不满警方態度
此外,他在自辩中提到,在警方逮捕他前,他到澳洲柏斯並非心虚潜逃,而是为了获得当地的居留权,必须到澳洲居住2年以附合居留权的条件。
他也提到警方逮捕后,他对警方处理方式的態度不满,包括不被允许寻找律师,以及不可提出问题等。被告的自辩书长达10页或38段,自辩过程耗时大约30分钟。
被告父亲证词矛盾
主控官今日挑起证人拿督惹法扎玛鲁丁(即被告父亲)的证词矛盾问题,必须重新鉴定其证人地位,法庭明日將裁决他是否能成为此案的证人。
惹法扎玛鲁丁为本案第三证人,主控官沙林副检察司今日聆听惹法扎玛鲁丁的证词后,发现2项內容有疑点,与警方向惹法扎玛鲁丁索取的口供有所出入,必须重新鉴定惹法扎玛鲁丁成为证人的地位。
第一个疑点是沙林询问惹法扎玛鲁丁是否曾丟弃一把刀,惹法扎玛鲁丁否认他曾丟弃一把刀,沙林说,惹法扎玛鲁丁的口供曾承认丟弃一把刀。
之后,沙林再追问惹法扎玛鲁丁曾在何处丟弃这把刀,惹法扎玛鲁丁又能够回答,指吩咐妻子及被告把这把刀丟弃在大年里雅再也园的一个垃圾桶。
第二疑点是沙林询问惹法扎玛鲁丁为何更换涉及此案的轿车,惹法扎玛鲁丁以更换新车获得更大的空间为由,沙林却反驳他的证词,因为证词与他的口供不一样,当时他向警方说是该轿车涉及此案。
怀疑证人说谎
面对主控官的反驳,惹法扎玛鲁丁只回应不记得当时的录供內容,让主控官怀疑证人在法庭说谎,主控官也说,如果口供內容有错,为何他不即刻要求警方修改,就在口供书內签名。
惹法扎玛鲁丁也承认,爱孩子是一名父亲的天性,要帮助孩子也得看情形而定,不过,他否认在此案审讯过程中,都偏向孩子。
辩护律师山苏苏来曼认为主控官的提问是出乎意料,向司法专员拿督莫哈末查基提出反对,莫哈末查基认为证人的证词与他的警方口供有出入,推翻辩护律师的反对。
控方决定把证人惹法扎玛鲁丁的口供列为呈堂的证据,辩方律师山苏苏来曼要求索取这份口供书副本,莫哈末查基諭令案展明日(29日)续审。
资料来源:http://www.orientaldaily.com.my/index.php?option=com_k2&view=item&id=155851%3A5-rm350&Itemid=114
被告沙里尔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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