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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5日星期三

[转载]大马篇~ 偷抢断肢通姦处死








 2015年03月18日



偷抢断肢通姦处死丹州大臣阿末耶谷(前排右)在丹州议会上,提呈备具爭议的《1993年吉兰丹州伊斯兰教刑事法典二》。
(哥打峇鲁18日讯)吉兰丹州政府在爭议声中,于今日正式提呈州议会的《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典二(2015年)修正法案》,修改37项条文,但主要在4大项,包括列明豁免偷窃者被截肢的条件、將夫妻之间的肛交行为列为罪行、举报通姦者可以目击口供或证物供证来免除诬告罪行以及伊刑法仅適用于穆斯林。
与原有的法案一样,这项法案涉及包括断肢惩罚在內的限制惩罚(hudud)、报復刑罚(qisas)以及酌量刑罚(Ta'zir)。
法案阐明,若触犯偷窃、抢劫、通姦、肛交、诬告通姦或肛交、喝酒以及叛教7项罪行,一旦罪成,將受到限制刑罚。限制刑罚包括断肢刑、鞭刑、以石击毙刑、绞刑等。
根据法案第7条文,任何触犯偷窃罪行者,若不符合豁免截肢条件,初犯將被截肢右手,第二次犯罪则会被切除左脚,若第三次犯罪,將面对不超过15年的监禁。
这次的法案也修改了原文非穆斯林可以选择是否要接受伊刑法的制裁,但通过的法案则是非穆斯林完全不受到伊刑法的审讯,也不能接受伊刑法的惩罚,只是能用在吉兰丹穆斯林而已。






饮酒打鞭40至80下
不过,法案第8条文列出13项豁免条件,允许偷窃罪成者不必被截肢,当中包括被偷窃的物品未达教法所规定的基数、事主没有妥善保管財务、债主从借贷者偷窃与贷款等值的財物、在被实施截肢刑罚前归还財物、在战爭、飢荒、疾病爆发或天灾等极端情况下偷窃、偷窃者左手已残废、偷窃者在偷取財物后和被定罪前合法拥有財物,以及截肢可能危及罪犯性命等。
法案第22条文阐明,穆斯林若饮用酒类或其他可导致酒醉性饮料,可面对鞭笞40至80下的刑罚。
这一部分涉及修正的刑事罪条文分別是6、7、8条文(偷窃)、9、10、11条文(打劫)、12、13条文(通奸)、14、15、16条文(肛交)、17、18、19、20、21条文(诬告他人通奸)、22条文(饮酒)及23条文(叛教)。
另一部分修改条文则是有关惩罚条文,包括第26、27、28、29及30条文的蓄意或无意到导致他人死亡的惩罚,而33、34、35及36条文则是有关伤害他人身体的惩罚。
此外,州政府也针对法官的资格、开除法官、法官津贴以及改变法庭结构等,进行修正。




巫统议员莫哈末阿威(右)代表国阵议员参与辩论伊刑法修正案时,支持伊刑法的落实,此举不是因为巫统,而是为了阿拉。
巫统议员莫哈末阿威(右)代表国阵议员参与辩论伊刑法修正案时,支持伊刑法的落实,此举不是因为巫统,而是为了阿拉。


叛教罪成监禁或死刑
《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典二(2015年)修正法案》阐明,一旦丹州落实伊刑法,任何在「叛教」(irtidah或riddah)罪名下罪成,將面对监禁刑罚,不过,若「叛教者」不懺悔,则將面对死刑。
有关法案將「叛教」罪行,定义为自愿或刻意宣布或表达任何影响或违反伊斯兰教条的言行举止,而「违反伊斯兰教条的行为」则是任何挑战伊斯兰宗教基本形態的行为。
至于伊斯兰教的基本形態,则是所有穆斯林所知到及相信的基本知识,包括基本信仰、宗教制度、合法以及不合法的课题。
不过法案却並未阐明违反伊斯兰基本信仰以及宗教制度的定义,而不同教派之间的教条都有所不同,这意味著一名穆斯林是否违判教,交由丹州当局来决定。据法案,伊斯兰法庭可判处判教者监禁一段时间,以让对方懺悔,不过若「叛教者」不懺悔,可判处严重刑罚例如死刑。
「当他懺悔,无论是否已被宣判死刑,他都可不必受刑罚,被没收的財產也將归还给他。」
此外,据《大马內幕者》指出,《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典二(2015年)修正法案》的英文版和马来文版,在「叛教」(irtidah或riddah)罪刑,却出不同版本。
马来文版本指一旦丹州落实伊刑法,任何在「叛教」罪名下罪成,將面对监禁刑罚。但英文版却指任何在「叛教」罪名下罪成,將面对监禁刑罚,若「叛教者」不懺悔,则可面对死刑。

其他罪行需2证人 通姦及肛交罪需4证人
吉兰丹州议会通过《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典二(2015年)修正法案》中,通过修改第39及40条文,即通姦及肛交罪需要4名证人,其他罪行只需要2名证人。
在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典的原文中,若举报他人姦或肛交者没確凿证据將面对刑法,但吉兰丹州政府已经废除法案的第46(2)条文。新法案阐明,任何人举报他人通姦或肛交,原告或证人只需以目击口供或证据供证,就算被告最终罪名不成立,举报者都不构成诬告罪。
此外,法案也刪除禁止女同性行为、姦尸以及人兽交的条文,惟夫妇之间的肛交行为则被列为一种罪行。
法案第12(3)条文阐明,当一名男子或女子与不是合法配偶发生性关係,就已犯下通姦罪行,而18岁以上的穆斯林若涉及未婚性关係,则可在第13(2)条文下被控。根据原本的法案,若一名男子与其他男子或不是配偶的女子肛交,將与通姦罪一样,可在伊刑法下被治罪。
第13(1)条文阐明,若犯罪者已婚,並在婚姻关係內有过性生活,一旦罪成將被判石刑,而在第13(2)条文下,若犯罪者未婚,或已婚却不曾有性生活,罪成將被判鞭笞100下或入狱一年。
丹州政府也修正法案第15(2)条文,即夫妇之间的肛交行为,一旦罪成,可面对酌量惩罚。丹州政府也將废除法案的第46(2)条文,这项条文涉及未婚先孕女子的通姦物证或原因。新法案阐明,任何人举报他人通姦或肛交,原告或证人只需以目击口供或证据供证,就算被告最终罪名不成立,举报者都不会构成诬告罪。这次的法案也修改第41条文阐明证人必须是成年人及处事公正的穆斯林男子、第44及45条文的必须发誓。

资料来源 :http://www.orientaldaily.com.my/nation/gn4534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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